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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come购彩大厅论坛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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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史安斌:跨文化传播困局的破解之道******

  以网为媒“催化”人类文明共享共荣

  在世界进入21世纪第三个十年之际,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映射在网络信息传播领域,表现为三个相互交叠的发展趋势:首先,尽管“西强东弱”的国际传播格局仍未改变,但以中国、俄罗斯、印度等国家为代表的媒体力量在“西方缺位”的背景下日渐强大;其次,在“逆全球化”和“民粹主义思潮”的裹挟之下,不同社群和族群之间根深蒂固的矛盾和冲突不断激化,导致部分西方国家陷入“抗疫”与“抗议”的双重困境,一些西方政治人物向中国“甩锅”“追责”,国际舆论环境更为错综复杂;再次,尽管媒介泛社交化已经成为网络传播领域的新常态,但在社交媒体上,一些人为了自身利益,无视客观事实,盲目迎合受众的情绪与心理,进一步加剧了舆论极化的态势。

  我们需要结合当今时代出现的各种新挑战来理解全球网络传播的发展趋势,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运用于变革当中,从而在“大变局”和“大疫情”的纵横交织中寻找符合国际传播规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

  互联网与社交媒体的困局

  21世纪蓬勃兴起的前沿科技将人类传播带入智能媒体时代。借助手机等随身媒体,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真正做到了“无时不有”“无远弗届”,媒介文化研究的奠基人麦克卢汉在半个世纪前畅想的“地球村”已然成为触手可及的现实。

  然而,当前在全球肆虐的新冠肺炎疫情以及与之相伴相生的“信息疫情”加剧了人类冲突风险。互联网和社交平台在新闻传播领域“第一落点”的定位日趋凸显,各类碎片化的虚假信息、流言蜚语、轶事绯闻呈现病毒式传播趋势。相较于主流媒体,一些网民开始依赖一个个“部落化小圈子”获得资讯、分享观点。然而,由于“圈内人”拥有相似的价值观,致使他们每天得到的讯息经由立场的过滤,与之观点相左的理念逐渐消弭于无形。更有甚者,社交媒体所具有的“回声室”“过滤气泡”等负面效应加剧共识的撕裂,形成各式各样“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的“偏见闭环”,阻断不同社群和族群之间的有效沟通。

  各类智能媒体平台所依赖的算法推荐在为用户提供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操控了其接受信息的性质、类型和范围等。研究显示,脸书、推特等社交平台的消息推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用户的社交网络。这不仅基于其所拥有的朋友数量,更重要的是朋友之间交流的频率和类型。社交平台通过关注用户的朋友圈、兴趣爱好以及推送机制强化其社区归属感。传统主流媒体不仅思考“受众对什么感兴趣”,还会考虑“受众应该要知道什么”以及“什么样的新闻符合公共利益”。社交平台的把关机制则首要考虑的是“对用户来说什么是有趣的”。因此,算法的出现不仅仅是信息传播主体的转变,更是把关标准的转变。基于个体价值的“过滤气泡”机制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偏见闭环”。失去有效的跨文化对话和沟通,不同文明之间的交流互鉴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跨文化传播困局的破解之道

  早在2015年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主席就提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主张。2021年11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致第四届世界媒体峰会的贺信中为各国媒体共同探索这条可持续发展之路指明了方向,指出“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相互交织、彼此影响,国际格局演变深刻复杂。如何正确回答时代课题,广泛凝聚世界共识,媒体肩负着重要社会责任”,应当“努力做民心相通的传播者、人文交流的促进者,为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应有贡献”。

  考虑到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巨大影响力,我们可以采用以网为媒的思路,分析梳理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在国际传播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所扮演的“桥梁”及“催化剂”角色,催生建立世界各国广泛参与的文明交流互鉴机制,在“一起向未来”的美好愿景下维系人类文明的多元共生和永续和平。

  如何摆脱当前跨文化传播的困局,实现从“各美其美”“美人之美”到“美美与共”的“天下大同”?除了促使智能媒体在技术和机制上进行自我完善和修正之外,还要靠提升人类自身的跨文化传播素养和以重点新闻网站与大型社交平台为代表的新型主流媒体的国际传播能力。

  首先,无论是新闻内容生产者、新闻网站和社交平台的运营者还是受众、用户,都应当像对待自身文化那样尊重其他文化价值观,不应使用语言或符码来有意贬低“他者”,从而打破“偏见闭环”对个体和社群的桎梏。

  其次,信息传播者和内容生产者应当客观、真实地认识和再现外部世界。诚然,不同文化对“真实”的界定并不相同。所谓“真实”也是一种社会与文化建构。即便如此,在跨文化传播中,信息和内容生产主体也不能蓄意歪曲真相,误导和欺骗受众。

  最后,聚焦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下的人际沟通与组织交流,关注各种不同文化的“交集”和“共情”,最大限度地做好跨文化传播,消弭彼此之间的差异和分歧。

  上述智能媒体时代跨文化传播的建议旨在实现不同国家和地区、社群与族群之间的和平共处与交流互鉴。孔子在两千多年前提出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等观点都精辟地阐明了跨文化传播的要旨所在。正是在这种“和而不同”的思想影响之下,中华文明海纳百川、包罗万象。从这个意义来说,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代表的中国方案,为破解智能媒体时代的“偏见闭环”所造成的跨文化传播困局贡献了中国智慧,为全球传播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探索出一条更加普惠公平、多元包容的发展道路,推动不同文明之间的交流互鉴、共享共荣。

  作者:史安斌系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教授

  来源:《中国网信》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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